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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商务局通告
2009-04-27 08:39  文章来源:北海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2009年第1号)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问题的通知》(北政办[2008]164号),现将北海市商务局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予以公布。


                      
                            北海市商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 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
  
  二、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三、 加工贸易批准证核发

  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附:北海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













                 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


  一、项目名称: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2)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金;
    (2)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填写《酒类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对原件,经营场所含办公场所15平方米、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两名以上经营人员酒类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
   (8)经营酒类注册资金十五万元以上的资信证明;
   (9)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核对原件)。
  2、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酒类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填写《酒类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核对原件)。
  (三)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2号);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四)《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均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订货合同;
  4、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获得用于身份认证的CA证书电子钥匙;
  3、安装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报软件。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通过互联网填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申请数据;
  2、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1)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3)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如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还应提交申请人与委托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三)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五)《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六)《广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05]34号)。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意见(由市发改委办理,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办理);
    (5)合营各方投资者或授权代表(附授权书)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6)合营各方委派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附委派书、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签字备案表);
    (7)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中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还应提交商务部的立项文件;
    (11)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2)企业变更的申请报告;
    (3)作出变更决定的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纪要(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
    (5)原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机关
  1、在北海市,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下(不含一亿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北海市商务局受权审批;
  2、在经国家核准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下(不含一亿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受权审批;
  3、在北海市辖县、区内,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受权审批。
  (三)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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